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提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净矿”出让,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并买行探采合一制度,调整探矿权期限,首次登记延长至5年,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等11项涉及矿业权管理的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从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还是开发,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主要的途径,都是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
由于市场竞争的公开透明,普通投资者获取矿业权会相对容易且有法律保障,但隐性成本和时间成本大幅降低的同时,竞争性的交易成本会大幅提高。
那么,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在资源哥看来,具体的改革举措可归纳为八大方面。
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矿种,除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已设采矿权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外,其它矿种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二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确保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明确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
三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
其中,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燃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深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是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今后只要是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同时,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
五是调整探矿权期限。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六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七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明确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八是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同时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
至于为什么要推进改革?
在资源哥看来,一方面固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是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现实需要。
其实,早在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就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对矿业权协议出让提出了具体要求。
年8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7号)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再次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3号),对80号文进行修改。
虽然之前采矿权的竞争性出让在各地都有一定程度的推进,但由于相关制度不衔接,加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特殊性,复杂性,特别是社会出资取得的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政策规定,事实上,大部分的采矿权都没有走竞争性出让的渠道。至于探矿权的竞争性出让,就更少。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了不同矿产资源的出让方式,如果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且在矿产勘查工作的空白区或者虽然进行过矿产勘查但仍然未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谁先申请谁先进行依法登记的方式来出让探矿权。
但是申请在先的方式导致行政裁量权过大,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加大了行政风险,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而且成了腐败的温床。
此外,即使是按规定必须走竞争性出让渠道的采矿权,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把采矿权配置给自己指定的投资者,往往出让的前置条件设定过多,甚至量身定制,并无竞争性可言。
事实上是一种隐性协议出让。而以行政权力来进行矿业权人的选择,在限制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在把大量投资者拒之门外的同时,也为掌权者提供了巨大的寻租腐败空间。
据报道,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涉矿腐败问题。从查处的问题看,与其他领域相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腐败现象有“三多”:一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多;二是滋生腐败环节多,“窝案”“串案”多;三是隐蔽手段多,发现和查处难度大。
先看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多问题。
涉矿案件不仅涉及的领导干部级别高,或身居重要岗位,而且涉案金额巨大,不少腐败案件涉及金额上千万,有的甚至过亿。
比如,山西、四川、中石油等重大腐败案件中,都有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牵扯其中。典型者如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副省长沈培平。
据法院判决,年至年,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而沈培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矿业公司在兼并其他公司、销售铁矿石、协调治理超载运输、开发铜矿项目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至于厅级干部,则更多。仅在矿业主管部门,就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李建功、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王登记、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等一批矿产资源的“守门人”因涉矿腐败问题被查处。
次看滋生腐败环节多,“窝案”“串案”多问题。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腐败现象在矿产资源开发各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涉及立项核准、矿井建设、竣工验收、证照办理、价款评估、执法监管等多个环节,且“窝案”“串案”多发。
相对其他领域,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有些矿业权申请人为尽快取得矿业权,便想尽办法寻找“捷径”。由于手握资源开发审批大权,一些领导干部或被矿老板“围猎”,或主动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
如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正厅级巡视员杨先静,年违规批准,将按国家规定必须招拍挂的范桥铁矿探矿权,作价1.5亿元“直接转让”给吉立昌控股的公司,而其实际价值为8.1亿元。年挂牌出让霍邱周集铁矿探矿权时,其擅自更改厅长办公会决定,加入只有吉立昌公司一家符合的准入条件。作为回报,吉立昌先后四次给杨先静送去人民币万元、美元0.2万元。
由于矿产资源领域滋生腐败的环节多、廉政风险点多,涉及部门和人员十分广泛。正式利益联系千丝万缕,导致矿产资源领域腐败“窝案”、“串案”、“案中案”多的特点。普遍存在查处一个、带出一串的现象。
比如在山西省吕梁市,先后两任市委书记聂春玉、杜善学,市长丁雪峰,副市长张中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良森,以及离石区委书记闫刚平、柳林县委书记王宁、孝义市市长王建国等人,都因涉煤腐败被调查。
再看隐蔽手段多,发现和查处难度大问题。
由于矿业开采审批环节多、涉及人员广、搞腐败的人手段隐蔽多样,相比其他领域,涉矿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发现和查处难度较大。
事实上,从公开查处的涉矿案件看,很多涉矿腐败案件,往往都有行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同盟,上下编织起庞大的关系网的现象,加之有的单位信息不透明、监管不到位,局外人很难掌握其中的交易内幕,如果不是通过巡视和审计等多种方式,很难揭开腐败的“盖子”。
值得期待的是,通过这次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改革,今后,投资者不仅从事矿产勘查、开采的成本会更低,更容易,而且对资源的管理者而言,权力越运行在阳光下,寻租腐败的空间就会越小。
换个角度看,对资源管理者也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