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宝向记者提供照片说,这是年7月,张某宝,冯某和两个孩子在海边玩
51岁的张某宝说,他和妻子冯已经挽救了数千万的家庭财富,后来由于工作原因不得不将两地分开。然而,在他于年1月返回家乡后,他发现妻子不见了,并留下了他们的下一份离婚证明书。“我对这张证明书没有任何印象,而且我从未和她一起去民政局(冯某)在年办理离婚登记,也没有签署相关文件。”
冯告诉《红星报》记者,她和张某宝已经离婚很多年了。所有程序均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相关问题已通过几次法院听证会解决。都是因为我们有两个儿子,我们不希望孩子遇到困难。
据了解,有关张某宝与冯某之间婚姻登记纠纷的案件已在山西有关法院进行过多次审理,但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重点在于张某宝的诉求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张某确实知道自己已于年8月24日离婚。
“但是法院没有具体说明民政局何时以及如何让我获得离婚证明,否则如何确定我是否应该知道我已经离婚?”张某宝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离婚证明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即法院必须明确涉案离婚证明书的合法性。
张某宝离婚证明
“奇怪的”离婚证明:该文件不是我签名的,有很多空白的签名
年,当时在山西吕梁一家煤矿企业的买主张某宝爱上了该公司出纳员冯某,并在吕梁市柳林县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4年。后来。后来,由于公司的公司改革,两人选择辞职并找到另一种出路。
张某宝说,年,他们的丈夫和妻子有了正式工作,但他们也从事一些贷款业务,并从中赚了很多钱。“我们基本上已经用这笔钱买了房子。十多套房屋(十二个停车位),一栋门面房屋,数以千万计的贷款,一些有价证券,政府债券,黄金和白银以及其他贵金属。”
年,张某宝因工作变动不得不离开家去国外工作和生活。“我几乎每隔一两个月就回家一次。”张某宝说,虽然夫妻之间的关系不像以前那样好,但他们经常吵架并开始,但每次回家,妻子就在家里,但两党却没有。然后交谈和交流。
直到年1月,张某宝从国外回到吕梁市离石区,发现他的妻子不仅在家中,而且他的个人物品也被清空。“当时我没有找到她,然后我在房子上找到了一份离婚证明,上面写着我们的名字。日期是年8月24日。”张某宝说,他对离婚证没有印象。年,他从未与妻子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
在张某宝提供的离婚证内页照片上,记者看到,除了字体大小:“离婚--”,离婚证还记录了张某保和冯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合作谅解备忘录。
张某宝说,事发后他带了离婚证到吕梁市荔石区民政局询问情况,但工作人员告诉他离婚证是由离婚局办理的,需要相关资料。。前往档案馆进行查询。
张某宝提供了《离婚登记申请书》,表明宣誓监督员栏中没有签名。
“后来,我去离石区档案馆检查了这部分数据,发现离婚过程有问题。”张某宝说,夫妻两人没有填写必填的表格。在《宣誓书》中,誓章栏中没有签名,“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当事人签名或指纹”不是他的签名。
在他提供的相关屏幕截图中,记者看到“离婚登记申请书”中的“宣誓监督”栏目确实未签名;“离婚登记审查和处理表”上说离婚登记的日期是年8月。离婚的原因是“不合适的人格”,但没有人在登记员的栏上签名。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见证双方在“离婚登记复审处理表”上的“当事人取得签名或指纹”栏中签字。如果当事方无法写出自己的名字,则应按指纹。该字段不能为空,其他人不得填写或替换其指纹。“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中“声明人”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宣誓。结婚登记员在人面前完成任务,并担任宣誓官,并在宣誓官栏中签名。
张某宝说,“离婚登记复审处理表”上的“当事人签名或指纹”不是他签名的。
另外,在档案中,张某宝也看到了离婚协议。“这是年签订的一项协议,目的是与冯某讨论假离婚,以购买额外的房屋。”张某宝说,由于协议遗失,冯要求他重新签署一次。时间付款在年受到质疑。但是,张某宝声明的内容无法提供佐证。
根据上述离婚协议的内容,年7月2日,由于张某宝的生活没有被检查,冯某无法忍受,经过双方的多次谈判,同意离婚协议。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规定,张某宝在吕梁市只有一套住房(产权将由二儿子拥有,以后将无法出售),一辆汽车和现金60万元,以及全部其他财产属于冯某。
年7月2日离婚协议
该名男子:坚持认为他没有到现场申请撤销
张某宝告诉记者,发现问题后,他向丽石区民政局提出要求撤回证书,但遭到拒绝。“年1月19日,我将冯某和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根据吕梁市临县县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裁定,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在庭审中表示,该局有张某和包某的夫妻在场。程序依法向当事人签发离婚证明;冯某在法庭听证会上说,夫妻俩于年8月24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张某宝因未带照片而暂时从事民政工作。在局窗口中拍了一张2英寸的照片。
“不可能,我没去过我不知道的现场吗?”张某宝说,年7月,他从吕梁市开车到太原市,照顾了两个参加培训班的儿子,直到8月30日才回到吕梁市。但是由于时间的流逝,许多人的联系信息不再可用,他无法提供缺席证明,“这是可以反驳的,因为我说我去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在相关表格上签名栏?我签名的冯不是签名的吗?没有人签署誓言监督人,这不符合法律程序。”
此外,张某宝说,冯在法庭审判中拍摄的照片是在年拍摄的,而不是在年8月24日拍摄的。“我在年7月和年9月拍摄的照片上的头发都比较长,但是“离婚登记考试处理表”类似于秃头。”
为了证明他没有在年离婚或不知道自己已经“离婚”,张某宝还向法院提供了两人同居,金融交易和年8月之后的家庭晚餐的证据。
张某宝说,年以后,他每年都会与冯和家人一起存档照片和录像。
年4月7日,临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了张某宝的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后,认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未得到填补,这是该县的一个缺陷。注册程序。由于张某宝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因此他的起诉被驳回。
此后,张某宝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已超过起诉期限而被驳回。
年10月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介入此事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宝参加了离婚登记,荔枝区民政厅事务局处理离婚登记是违法的。规定;张某宝表示,自年1月6日得知离婚后,于当年1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张某宝在年7月之后提供的证据表明,夫妻生活在一起,经济往来的事实也支持了他们声称自己不知道离婚的说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0日发布行政裁定,裁定法院复审的事实与原审裁定相一致。该裁定还显示,张某宝和冯某亲自在“离婚登记考试处理表”上按了指纹。
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重审,并发布了行政裁定。根据该书,张某宝案的重点是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再审审判中发现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所确定的事实相符。
其中,关于张某宝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已于年8月离婚,法院基于双方同意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明书(张某宝不承认时间,但无法提供证据),两方婚姻中的子女的证词,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司法常务官的证词。
该裁定还显示,张某宝和冯某亲自在“离婚登记复审处理表”上按了指纹。但是,该裁决没有提及是否对指纹进行身份验证。
“但是法院也没有具体说明民政局何时以及如何让我获得离婚证明,否则我该如何确定我是否应该知道我已经离婚了?”张某宝认为,离婚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意味着法院必须明确涉案离婚证明书的合法性。
女人:当时双方都很激动,有人签名
“我们正在与政府部门离婚,所有程序均已到位,并按规定办理。”6月22日,冯某对记者说,她和张某宝已经离婚多年,关于离婚的争议也一直在上法庭,并得到法院的最终判决:“当地民政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此事进行了干预,早就解决了。如果他仍然想对离婚,对我造成伤害或伤害我,我也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冯说,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由于心情不好,没有在有关表格上签字,“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有我们的手印,可以查明。”同时,冯某和还表示,自年离婚以来,两人一直在接触和交流,因为他们关心儿子的感情。“您不能总是与大人离婚,因此您的孩子也将成为彼此的敌人。我们之前也为孩子买了他们。房子需要翻新。离婚后,我付了钱,他帮助翻新了”。直到年,张某宝因其他原因而re悔,声称自己没有离婚,“而且他以前没有一起生活过,他住在我在离石区的太原市。”
关于冯在“离婚登记考试处理表”上声称双方真实的指纹的说法,张某宝表示,他不知道该指纹是否是他自己的,“这需要签名或按指纹,选择两者之一,因为有签名为什么我必须一次又一次按下指纹?”
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有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妇必须亲自到场,否则将无法办理。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相关表格也必须由双方亲自签署。“如果双方不签字,宣誓书也没有签字,离婚将无法完成。”
但是,当记者问张某宝为什么要离婚时,我没有签署相关表格,并且仍通过离婚程序处理了没有宣誓的人的签名,工作人员说她没有意识到,无法回答,建议与该局局长联系。
6月22日晚,上述民政局局长侯某向记者回复说,此事已移交给法院,他对此事感到不便。侯先生没有回应事件发生时是否进行监视以证明这两个人是否亲自在场:“如果有任何疑问,您可以咨询法院。我们提供的证据都在法院。”。
据张某宝介绍,他目前已将此事报给地方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有关负责人说,他正在请民政部门向政府解释离婚证的办理过程。当做出这种解释时,我将考虑具体情况。计划下一步。”
律师的观点:有缺陷的离婚证明是否合法?
关于上述纠纷中的离婚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中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民政局在离婚登记过程中违反了离婚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导致存在离婚纠纷。离婚登记程序。缺陷,此缺陷会影响对婚姻登记双方是否出席的实际判断。
“首先,缺乏事实证据,也就是说,民政局没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张某宝于年8月24日访问了民政局。其次,程序存在缺陷,即,双方均未签署《离婚登记复审处理表》,双方均未签字,宣誓书也未签署;双方均未签署《离婚登记复审表》,尽管一方认为存在真实存在。指纹,需要证据证明。”赵建立说,如果证据确凿,如果指纹确实是张某宝,就不能排除指纹是否为他所知。“无论最终证据是否能验证指纹是否为张某宝,都不能改变程序存在缺陷的事实。”
此外,赵建利还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分布,因为无法证明张某宝和冯某是否于年8月24日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起诉期限是自知之明,或者应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张某宝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在起诉期内,“要确定张某宝是否曾向民政局申请离婚,举证责任就由民政局承担。”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世彦认为,离婚登记必须基于双方的真实离婚意图。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场申请离婚登记。例如,如果一方在注册过程中没有去现场,或者注册申请表上的签名是由他人代表,或者民政部门的注册过程不符合离婚注册规定,是离婚登记的缺陷。婚姻登记有重大瑕疵的,由民政部门改正;无法纠正的,应当依法吊销离婚证明。
至于涉案当事人的诉讼,被三级法院驳回了行政诉讼的期限,张世彦律师表示,如果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确定张某宝“知道或应当知道”离婚协议的存在,但诉讼未在两年之内提起,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现行法律不能保护那些忽视行使权利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其在审判本案时有效的司法解释,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诉讼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时限,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了解或应当知道起诉的时限。应当从该日算起,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的日期起不超过两年。
据了解,目前,争端双方仍保留自己的立场。离婚证明书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以及能否证明两人是否亲自出席,有关部门仍在继续调查。
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涛罗梦洁受访者提供的照片
编辑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