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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29 4:29:00

6月7日早上8点柳林市管所接到消费者赵女士电话投诉,声称自己于昨天在柳林镇崔家山街一超市购买了瓶洗衣液,但回家后发现该商品超市标价“29元”,购物小票显示自己实付“58元”,要求超市予以赔偿未果。

接到投诉后,柳林市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并一起前往该超市协调处理,经过了解得知,该超市由于新招录服务员操作失误,致使本应标价“58”元洗衣液被标价“29”元销售,而在付款时该洗衣液扫码后超市按照“58”元收款,商家认为是因为新员工操作失误导致,并非恶意欺诈,所以对赵女士赔礼道歉后拒绝进一步赔偿。

柳林市管所执法人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立即向该超市负责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使其认识到超市商品标价与实际销售价不符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属欺诈行为。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第一由超市向赵女士赔礼道歉;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超市向赵女士赔偿“58”元。

调解完后,赵女士对柳林市管所高效处理投诉点赞,与此同时,该超市负责人也表示今后将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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